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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廢水管理辦法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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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廠、礦場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業開始使用管線後,應依原定海域環境監測計畫書進行監測,並按中央主管機關之規定提報監測結果。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事業廢水管理辦法第14條,工廠、礦場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業在使用管線後,應依原定海域環境監測計畫書進行監測,並按中央主管機關的規定提報監測結果。 參考資料:環境保護署-水污染防治法及其施行細則。根據該法第二十條,事業在申報廢(污)水處理情形時必須按日記錄,並每半年統計申報該半年的廢(污)水產生量、處理、回收、使用量及累計貯留量之監測紀錄。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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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廢水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事業廢水管理辦法第 14 條規定:「工廠、礦場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業開始使用管線後,應依原定海域環境監測計畫書進行監測,並按中央…」(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事業廢水管理辦法第 1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