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廠、礦場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業開始使用管線後,應依原定海域環境監測計畫書進行監測,並按中央主管機關之規定提報監測結果。
根據事業廢水管理辦法第14條,工廠、礦場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業在使用管線後,應依原定海域環境監測計畫書進行監測,並按中央主管機關的規定提報監測結果。 參考資料:環境保護署-水污染防治法及其施行細則。根據該法第二十條,事業在申報廢(污)水處理情形時必須按日記錄,並每半年統計申報該半年的廢(污)水產生量、處理、回收、使用量及累計貯留量之監測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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