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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廢水管理辦法 第 1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下水道公告使用地區之事業廢水,除經當地下水道主管機關准者外,應於公告使用之日起六個月內依下水道法令之規定,與下水道完成聯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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