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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廢水管理辦法 第 1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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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接下水道之事業廢水,其水質不合於下水道可容納排入之下水水質標準者,應依當地下水道機構之指示設置預先處理設施。

深度解讀

根據《事業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排放廢(污)水管理辦法》第18條之一,對於連接下水道的事業廢水,如果其水質不符合當地下水道可容納的水質標準,就應按照當地下水道機構的指示設置預先處理設施。這條法條是為了保護下水道的水質,避免對下水道造成污染。例如,如果某廠商的廢水無法直接排入下水道,就必須根據當地機構的要求進行預先處理,以符合相應的水質標準。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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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事業廢水管理辦法第 18 條規定:「聯接下水道之事業廢水,其水質不合於下水道可容納排入之下水水質標準者,應依當地下水道機構之指示設置…」(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事業廢水管理辦法第 1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