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接下水道之事業廢水,其水質不合於下水道可容納排入之下水水質標準者,應依當地下水道機構之指示設置預先處理設施。
根據《事業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排放廢(污)水管理辦法》第18條之一,對於連接下水道的事業廢水,如果其水質不符合當地下水道可容納的水質標準,就應按照當地下水道機構的指示設置預先處理設施。這條法條是為了保護下水道的水質,避免對下水道造成污染。例如,如果某廠商的廢水無法直接排入下水道,就必須根據當地機構的要求進行預先處理,以符合相應的水質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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