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事業廢水管理辦法18

快速跳轉

聯接下水道之事業廢水,其水質不合於下水道可容納排入之下水水質標準者,應依當地下水道機構之指示設置預先處理設施。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事業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排放廢(污)水管理辦法》第18條之一,對於連接下水道的事業廢水,如果其水質不符合當地下水道可容納的水質標準,就應按照當地下水道機構的指示設置預先處理設施。這條法條是為了保護下水道的水質,避免對下水道造成污染。例如,如果某廠商的廢水無法直接排入下水道,就必須根據當地機構的要求進行預先處理,以符合相應的水質標準。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事業廢水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事業廢水管理辦法第 18 條規定:「聯接下水道之事業廢水,其水質不合於下水道可容納排入之下水水質標準者,應依當地下水道機構之指示設置…」(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事業廢水管理辦法第 1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