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廢水管理辦法 第 1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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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廠、礦場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業,應檢驗其排入下水道之事業廢水之水質,並依當地下水道機構之規定提報檢驗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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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工廠、礦場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業,應檢驗其排入下水道之事業廢水之水質,並依當地下水道機構之規定提報檢驗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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