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廢水採用土壤處理,其廢水水質應合於土壤處理標準,超過標準者,應設置預先處理設施先行處理。 前項預先處理設施,應向當地主管機關報備。 第一項標準由省 (市) 主管機關訂定,報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公告之。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