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廢水管理辦法 第 2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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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廢水採用土壤處理,其廢水水質應合於土壤處理標準,超過標準者,應設置預先處理設施先行處理。 前項預先處理設施,應向當地主管機關報備。 第一項標準由省 (市) 主管機關訂定,報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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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業廢水採用土壤處理,其廢水水質應合於土壤處理標準,超過標準者,應設置預先處理設施先行處理。 前項預先處理設施,應向當地主管機關報備。 第一項標準由省 (市) 主管機關訂定,報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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