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廢水管理辦法 第 2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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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壤處理事業廢水應符合左列規定: 一 不得含有毒性及破壞土壤性質。 二 不得污染地面水、地下水或產生惡臭。 三 土質應具良好濾水性質。 四 應有防止廢水流向他處之設施。 五 處理場所應遠離水源之距離,須合於飲用水管理法令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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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土壤處理事業廢水應符合左列規定: 一 不得含有毒性及破壞土壤性質。 二 不得污染地面水、地下水或產生惡臭。 三 土質應具良好濾水性質。 四 應有防止廢水流向他處之設施。 五 處理場所應遠離水源之距離,須合於飲用水管理法令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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