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廢水管理辦法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事業廢水合於或處理後合於左列規定者,始得以管線排放於海洋。 一 符合以管線排放於海洋之標準。 二 最初稀釋率達一百倍以上。 前項第一款排放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第一項第二款所稱最初稀釋率,係指廢水自放流擴散管放流進入海洋中,當廢水由排放口上升達平衡狀況時,其與週遭海水混合之平均稀釋倍數。
事業廢水合於或處理後合於左列規定者,始得以管線排放於海洋。 一 符合以管線排放於海洋之標準。 二 最初稀釋率達一百倍以上。 前項第一款排放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第一項第二款所稱最初稀釋率,係指廢水自放流擴散管放流進入海洋中,當廢水由排放口上升達平衡狀況時,其與週遭海水混合之平均稀釋倍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