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面水體分類及水質標準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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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標準所列水質之檢驗方法,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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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地面水體分類及水質標準第 6 條,所列水質之檢驗方法是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公告的。具體來說,根據環保署環境檢驗所公告之檢測方法(NIEAW210.57A)第9點第2款及附表的規定,檢驗水質必須依照中央主管機關的公告方法進行。並且,依據環保署發布的「放流水標準」,已明定各項水質項目及限值,沒有容許誤差範圍。這代表著檢測水質需要嚴格依循中央主管機關所訂定的公告標準,並且對放流水的各項水質項目和限值沒有容許誤差的餘地。
- 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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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