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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廢水代處理業與事業廢水委託處理管理辦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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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所稱事業廢水代處理業 (以下簡稱代處理業) ,係指受工廠、礦場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業委託,處理其產生之事業廢水之營利事業。代處理業最低實收資本額應達新台幣一千萬元。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法源資訊整理的裁判書或判決書內容,事業廢水代處理業指的是受工廠、礦場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業委託,處理其產生之事業廢水之營利事業。代處理業最低實收資本額應達新台幣一千萬元。這些資訊可以在相關法規中找到,例如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或其他法律文件中有相關規定,具體資料可參考最新的相關法律或法規。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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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廢水代處理業與事業廢水委託處理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事業廢水代處理業與事業廢水委託處理管理辦法第 2 條規定:「本辦法所稱事業廢水代處理業 (以下簡稱代處理業) ,係指受工廠、礦場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業委…」(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事業廢水代處理業與事業廢水委託處理管理辦法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