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廢水代處理業與事業廢水委託處理管理辦法 第 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辦法所稱事業廢水代處理業 (以下簡稱代處理業) ,係指受工廠、礦場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業委託,處理其產生之事業廢水之營利事業。代處理業最低實收資本額應達新台幣一千萬元。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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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所稱事業廢水代處理業 (以下簡稱代處理業) ,係指受工廠、礦場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業委託,處理其產生之事業廢水之營利事業。代處理業最低實收資本額應達新台幣一千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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