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廢水代處理業與事業廢水委託處理管理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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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所稱事業廢水代處理業 (以下簡稱代處理業) ,係指受工廠、礦場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業委託,處理其產生之事業廢水之營利事業。代處理業最低實收資本額應達新台幣一千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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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源資訊整理的裁判書或判決書內容,事業廢水代處理業指的是受工廠、礦場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業委託,處理其產生之事業廢水之營利事業。代處理業最低實收資本額應達新台幣一千萬元。這些資訊可以在相關法規中找到,例如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或其他法律文件中有相關規定,具體資料可參考最新的相關法律或法規。
- 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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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