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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廢水代處理業與事業廢水委託處理管理辦法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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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處理業應取得許可證後,始得受託處理事業廢水。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事業廢水代處理業與事業廢水委託處理管理辦法」第3條規定,代處理業應取得許可證後,始得受託處理事業廢水。依照這個法條,代處理業必須先取得許可證,才能接受處理事業廢水。例如,《環保署95年2月10日署環水字第0950008079號函》中指出,事業應依照主管機關的規定申請許可後,方能處理廢水。這一項法規的目的在於確保代理處理事業的資質和能力,以及確保處理符合相關法規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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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廢水代處理業與事業廢水委託處理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事業廢水代處理業與事業廢水委託處理管理辦法第 3 條規定:「代處理業應取得許可證後,始得受託處理事業廢水。」(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事業廢水代處理業與事業廢水委託處理管理辦法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