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廢水代處理業與事業廢水委託處理管理辦法 第 3 條
快速跳轉
代處理業應取得許可證後,始得受託處理事業廢水。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事業廢水代處理業與事業廢水委託處理管理辦法」第3條規定,代處理業應取得許可證後,始得受託處理事業廢水。依照這個法條,代處理業必須先取得許可證,才能接受處理事業廢水。例如,《環保署95年2月10日署環水字第0950008079號函》中指出,事業應依照主管機關的規定申請許可後,方能處理廢水。這一項法規的目的在於確保代理處理事業的資質和能力,以及確保處理符合相關法規的要求。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事業廢水代處理業與事業廢水委託處理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