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廢水代處理業與事業廢水委託處理管理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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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處理業應檢具左列文件,向事業廢水貯存及處理設施所在地之省 (市) 主管機關申請核發許可證: 一 申請書。 二 公司執照或商業登記證。 三 貯存及處理設施之構造詳細圖說及使用說明書。 四 貯存及處理設施之位置圖說。 五 污泥及其他事業廢棄物清除、處理方法說明書。 前項第三款至第五款之文件,應經環境工程技師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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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