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廢水代處理業與事業廢水委託處理管理辦法 第 23 條
快速跳轉
工廠、礦場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業與受委託之代處理業,由不同省(市) 或縣 (市) 主管機關管轄時,各主管機關應將委託處理事業廢水之有關資料,副知對方之省 (市) 或縣 (市) 主管機關。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事業廢水代處理業與事業廢水委託處理管理辦法第23條,當工廠、礦場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業委託代處理業時,各主管機關應將相關資料通報對方省(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根據環保署公告之環署水字第○九四○○九六八八五D 號公告修正工廠、礦場、廢水代處理業、畜牧業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業分類及定義,這些規定有助於確保不同範疇的事業委託處理時,主管機關能夠相互溝通、共享相關資料,以提升廢水處理的有效性和透明度。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事業廢水代處理業與事業廢水委託處理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