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廢水代處理業與事業廢水委託處理管理辦法 第 2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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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施行前,已受委託之代處理業應於本辦法施行之日起六個月內,向省 (市) 主管機關補辦申請核發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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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本辦法施行前,已受委託之代處理業應於本辦法施行之日起六個月內,向省 (市) 主管機關補辦申請核發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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