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廢水代處理業與事業廢水委託處理管理辦法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代處理業於第四條所列文件,有變更情事時,應於變更後十五日內,向 (省) 主管機關申請變更。 省 (市) 主管機關核准前項申請後,應副知中央及縣 (市) 主管機關。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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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處理業於第四條所列文件,有變更情事時,應於變更後十五日內,向 (省) 主管機關申請變更。 省 (市) 主管機關核准前項申請後,應副知中央及縣 (市) 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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