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辦法 第 20 條
快速跳轉
請領資格證書須繳納證書費,其費額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補發或換發者,滅半收費。 前項證書費之收繳,依預算程序辦理。
回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請領資格證書須繳納證書費,其費額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補發或換發者,滅半收費。 前項證書費之收繳,依預算程序辦理。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