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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辦法 第 2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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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領資格證書須繳納證書費,其費額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補發或換發者,滅半收費。 前項證書費之收繳,依預算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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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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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辦法第 20 條規定:「請領資格證書須繳納證書費,其費額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補發或換發者,滅半收費。 前項證書費之收繳,…」(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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