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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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設置廢 (污) 水處理專責單位,應包括左列員額:一 廢 (污) 水處理業務主管一人。 二 甲級廢 (污) 水處理技術員一人以上。 三 乙級廢 (污) 水處理技術員一人以上。 前項業務主管應具有甲級廢 (污) 水處理技術員資格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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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設置廢 (污) 水處理專責單位,應包括左列員額:一 廢 (污) 水處理業務主管一人。 二 甲級廢 (污) 水處理技術員一人以上。 三 乙級廢 (污) 水處理技術員一人以上。 前項業務主管應具有甲級廢 (污) 水處理技術員資格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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