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辦法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設置廢 (污) 水處理專責單位,應包括左列員額:一 廢 (污) 水處理業務主管一人。 二 甲級廢 (污) 水處理技術員一人以上。 三 乙級廢 (污) 水處理技術員一人以上。 前項業務主管應具有甲級廢 (污) 水處理技術員資格證書。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設置廢 (污) 水處理專責單位,應包括左列員額:一 廢 (污) 水處理業務主管一人。 二 甲級廢 (污) 水處理技術員一人以上。 三 乙級廢 (污) 水處理技術員一人以上。 前項業務主管應具有甲級廢 (污) 水處理技術員資格證書。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