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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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廢 (污) 水處理專責人員,分左列二種: 一 甲級廢 (污) 水處理技術員。 二 乙級廢 (污) 水處理技術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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