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清理機構設置及管理辦法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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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理機構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於一定期間內申請變更登記: 一、第五條第一款及第二款登記事項有變更者,應於事實發生後二十日內為之。 二、第五條第三款至第五款登記事項有變更者,應於事實發生前二十日內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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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我不知道。
- 變更登記名詞
- 第五條第一款及第二款條文
- 第五條第三款至第五款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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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