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清理機構設置及管理辦法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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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可證之有效期間為五年。期滿仍繼續使用者,應於期滿六個月前檢具原許可證,申請核准展延。每次展延期限,不得超過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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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清理機構設置及管理辦法第10條規定,污水處理設施的許可證有效期間為五年,而在期滿後仍要繼續使用的話,必須在期滿前六個月檢具原許可證並申請核准展延。每次展延期限不得超過五年。這代表著設施管理者必須在許可證期限屆滿前提出展延申請,並且展延期限不可超過五年。例如,如果某污水處理設施的許可證有效期間到期了,設施管理者就必須在期滿前六個月提出申請,並且每次展延的期限不得超過五年。
- 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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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