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清理機構設置及管理辦法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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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理機構應具備左列各款機具: 一、真空幫浦抽泥車。 二、浮渣破碎用具、刮泥用具、碎石洗淨用具、導管清理用具、槽內外洗淨用具等。 三、浮渣及污泥厚度測定儀器。 四、溶氧測定器。 五、工作衣、手套等衛生用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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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和案例,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清理機構應具備真空幫浦抽泥車、浮渣破碎用具、刮泥用具、碎石洗淨用具、導管清理用具、槽內外洗淨用具等、浮渣及污泥厚度測定儀器、溶氧測定器以及工作衣、手套等衛生用具。這些要求可以從法律規定和環保署的相關行政函釋中找到合適的依據和解釋。至於具體的案例和相關資料,需要參照相關的最新資料以確保準確性,並在需要時向相關的專業機構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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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