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清理機構設置及管理辦法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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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理機構結束營業者,應向原核發許可證之主管機關繳銷許可證。 清理機構自行停業一個月以上者,應於停止營業之日起十五日內,向省 (市) 主管機關申請停業登記,並於復業前為復業登記。停業期間,許可證超過有效期限者,應繳銷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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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清理機構設置及管理辦法第13條規定,清理機構結束營業後應向原核發許可證的主管機關繳銷許可證。另外,清理機構自行停業一個月以上,應在停止營業後的十五天內向省(市)主管機關申請停業登記,也應在復業前辦理復業登記。此外,停業期間,如果許可證超過有效期限,也應該繳銷許可證。這些規定可以根據參考資料中的法律法規進行解釋和舉例。但是我無法根據提供的參考資料回答,因為這些資料與我現有的資訊沒有關聯。
- 核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停止營業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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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