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清理機構設置及管理辦法 第 1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清理機構結束營業者,應向原核發許可證之主管機關繳銷許可證。 清理機構自行停業一個月以上者,應於停止營業之日起十五日內,向省 (市) 主管機關申請停業登記,並於復業前為復業登記。停業期間,許可證超過有效期限者,應繳銷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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