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清理機構設置及管理辦法 第 1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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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理機構接受指定為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管理人者,應於指定簽約後一個月內將契學書影本送當地主管機關備查。 前項契學中止後一個月內,清理機構應向當地主管機關報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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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清理機構接受指定為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管理人者,應於指定簽約後一個月內將契學書影本送當地主管機關備查。 前項契學中止後一個月內,清理機構應向當地主管機關報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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