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清理機構設置及管理辦法 第 1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清理機構於執行清理業務時,應遵行左列規定: 一、依中央主管機關之規定清理建築物污水處設施。 二、清理或運送時,不得污染地面及妨礙住家安寧。 三、清出物應送至委託處理機構處理。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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