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清理機構設置及管理辦法 第 16 條
快速跳轉
清理機構應依左列規定,檢驗受託清理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之放流水水質: 一、應於清理完成三個月後檢驗放流水水質一次。 二、屬放流水標準之甲類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者,應報備同一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之放流水水質。 三、屬放流水標準之乙類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者,應報備其清理數量五分之一放流水水質,且五年內不得重複報備同一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之放流水水質。 前項水質檢驗,應由中央主管機關審查合格之廢 (污) 水檢驗測定機構辦理,並於每十七月二十日前填妥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放流水水質檢驗統計表,送當地主管機關備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朱主任您好,很抱歉,我不知道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清理機構設置及管理辦法第 16 條的相關內容,也沒有相關的參考資料可以提供。希望您能找到其他管道來獲得您所需的資訊。
- 放流水標準法規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清理機構設置及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