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清理機構設置及管理辦法 第 1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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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理員清理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應每次清理紀錄單上簽章。紀錄單記載不實或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違規情節重大者,應撤銷其清理員資格證書。經撤銷清理員資格證書者,應於註銷日起七天內繳回資格證書,且五年內不得再請領清理員資格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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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管機關名詞
- 撤銷名詞
- 註銷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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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