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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清理機構設置及管理辦法 第 2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清理員因故出缺或未能執行業務期間,應由清理機構負責人指定適當人員代理或遞補。 清理機構應將前項代理人之基本資向當地主管機關報備,代理期間不得超過一個月;遞補者,應依第四條程序申請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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