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清理機構設置及管理辦法 第 2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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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理機構於本辦法發布前已執行清理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工作者,應於本辦法發布日後三個月內填妥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清理機構登記表,向當地主管機關申請設置登記,並於本辦法發布日後一年內取得許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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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清理機構於本辦法發布前已執行清理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工作者,應於本辦法發布日後三個月內填妥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清理機構登記表,向當地主管機關申請設置登記,並於本辦法發布日後一年內取得許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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