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清理機構設置及管理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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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理機構申請語可證,在直轄市,由直轄市主管機關審查、登記、核發;在縣 (市) ,由縣 (市) 主管機關轉請省主管機關審查、登記、核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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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清理機構設置及管理辦法第 4 條規定,清理機構申請排放許可證的程序是由直轄市主管機關審查、登記、核發;在縣 (市) 的情況下,則由縣 (市) 主管機關轉請省主管機關審查、登記、核發。參考資料來自上述提供的法規內容,以及針對特定情況的實際範例。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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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