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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清理機構設置及管理辦法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清理機構申請語可證,在直轄市,由直轄市主管機關審查、登記、發;在縣 (市) ,由縣 (市) 主管機關轉請省主管機關審查、登記、核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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