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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清理機構設置及管理辦法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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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理機構應取得許可證後,始得受託清理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 清理機構應檢具左列資料,申請許可證: 一、申請書。 二、營利事業登記證、財團法人登記證或公、民營廢棄物清除機構許可證。 三、負責人身分證影本。 四、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清理員 (以下簡稱清理員) 身分證影本及資格證書。 五、每日清理邁築物污水處理設施之污泥量說明。 六、清理機具清冊及其功能說明。 七、足夠之污泥處理設備或委託處理同意書。 八、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很抱歉,我不知道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清理機構設置及管理辦法第 3 條的具體內容和相關法規範例。

  • 法人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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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清理機構設置及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清理機構設置及管理辦法第 3 條規定:「清理機構應取得許可證後,始得受託清理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 清理機構應檢具左列資料,申請許可證: …」(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清理機構設置及管理辦法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