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清理機構設置及管理辦法 第 2 條
快速跳轉
本辦法所稱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清理機構 (以下簡稱清理機構) ,指接受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之所有人、尸用人或管理人委託擔任其設施管理人或清理其設施之機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清理機構設置及管理辦法第 2 條」的規定,清理機構指的是接受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的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委託擔任其設施管理人或清理其設施的機構。根據環境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的規定,主管機關在裁處罰鍰並命限期改善的處分時,需要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未設置廢水處理專責人員。具體到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清理機構的概念,可以參考七十九年五月二日環保署環署廢字第0七六一四號函釋,該函釋中提及了對清理機構的管理辦法。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清理機構設置及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