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清理機構設置及管理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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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理機構至少應置清員一人,每日清理建築物污水處理設之污泥量超過三十立方公尺者,超過部分每滿三十立方公尺應增置一人。但超過十立方公尺未滿三十立方公尺者,仍應增置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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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