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清理機構設置及管理辦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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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理員應具有左列資格之一: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經證習合格者。 二、國民小學以上學校畢業或具同等學歷,並具有清理邁築污水處理設施實務經驗一年以上得有證明文件,經證習合格者。 三、本辦法發布前,已執行清理業務之清理機構在職員工,領有證明文件,並具有清理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實務經驗一年以上,經講習合格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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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清理機構設置及管理辦法第7條規定了清理員應具有的資格,包括學歷條件和實務經驗要求。根據此法條,清理員應具有以下資格之一: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認可的國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並經證習合格者;二、國民小學以上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歷,並具有清理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實務經驗一年以上,並須有證明文件,經證習合格者;三、在本辦法發布前已執行清理業務的清理機構在職員工,領有證明文件,並具有清理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實務經驗一年以上,經講習合格者。 根據最高法院九十年度台上字第三六0號裁判書,該案論及了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清理機構的設立和管理,強調了清理機構必須具備一定之條件和專業能力,並倡導專業機構才能從事廢棄物處理行為,這也符合第7條所要求的清理員應具有的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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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