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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防治各項許可申請收費標準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主管機關依本法受理水措計畫、各項許可證(文件)、預鑄式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審定登記、營建工地逕流廢水污染削減計畫之下列變更,免收取審查費: 一、基本資料。 二、廢(污)水水量或污泥量之計測設施、計量方式及其校正維護方法。 三、經主管機關通知換發相關許可證(文件)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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