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污)水排放收費辦法 第 8 條
快速跳轉
事業、污水下水道系統及家戶各項污染物免徵值如下: ┌─────┬─────┐ │污染物項目│毫克/公升│ ├─────┼─────┤ │化學需氧量│一○ │ ├─────┼─────┤ │懸浮固體 │二五 │ ├─────┼─────┤ │總汞 │○.○○二│ ├─────┼─────┤ │鎘 │○.○一 │ ├─────┼─────┤ │總鉻 │○.○五 │ ├─────┼─────┤ │鉛 │○.一 │ ├─────┼─────┤ │鎳 │○.一 │ ├─────┼─────┤ │銅 │○.○三 │ ├─────┼─────┤ │砷 │○.○五 │ ├─────┼─────┤ │氰化物 │○.○一 │ ├─────┼─────┤ │酚類 │○.○○一│ └─────┴─────┘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很抱歉,我無法回答這個問題。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廢(污)水排放收費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