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污)水排放收費辦法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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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戶應繳水污染防治費之費額,依下列方式計算之: 一、使用自來水者,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單價按實際用水量計算之。 二、使用自來水且使用合併式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者,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單價按實際用水量計算之。如經各級主管機關查核未使用合併式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者,單價則依前款之規定計算之。 三、未使用自來水者,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單價按家戶人口數計算之。事業之生活污水未納入事業之廢 (污) 水處理設施者,其水污染防治費費額,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單價按事業水污染防治許可申請資料之員工人數或由主管機關核定之人數計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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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