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體水質監測站設置及監測準則(84.08.23訂定) 第 1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主管機關委託檢驗測定機構或相關團體執行水質檢驗時,應要求先提出專案計畫品保規劃書,經認可後確實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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