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體水質監測站設置及監測準則(84.08.23訂定)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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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川水質監測站設置以左列位置為原則: 一、重要污染源流入點。 二、主流與重要支流合流點。 三、重要水利用點。 四、可反映一般水質點。 五、其他必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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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河川水質監測站設置以左列位置為原則: 一、重要污染源流入點。 二、主流與重要支流合流點。 三、重要水利用點。 四、可反映一般水質點。 五、其他必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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