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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體水質監測站設置及監測準則(84.08.23訂定)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河川之採樣頻率及部位,規定如左: 一、採樣頻率主要河川以每月一次為原則,其他河川以每季一次為原則,並應選擇水質較穩定時為之。 二、採樣部位應考慮河川寬度、深度,以取得代表性水樣,並得加測流量。 三、採樣宜由上游而下逐點取樣,於感潮河段宜於退潮時採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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