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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污染防治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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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主管機關及執行機關得指定或委託相關機關(構)、法人或團體,辦理海洋污染防治、海洋污染監測、海洋污染處理、海洋環境保護及其研究訓練之有關事項。
  2. 2.中央主管機關應發布國家海洋污染防治白皮書,並依國內外情勢發展定期檢討修正之。

深度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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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立法沿革 2 版

  • 主管機關名詞
  • 法人名詞

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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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海洋污染防治法第 7 條規定:「主管機關及執行機關得指定或委託相關機關(構)、法人或團體,辦理海洋污染防治、海洋污染監測、海洋污…」(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海洋污染防治法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海洋污染防治法第 7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12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