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污染防治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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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2 版
(0891013 制定)
各級主管機關及執行機關得指定或委託相關機關、機構或團體,辦理海洋污染防治、海洋污染監測、海洋污染處理、海洋環境保護及其研究訓練之有關事項。
立法理由各級主管機關及執行機關得委外辦理海洋污染防治、海洋污染監測、海洋污染處理、海洋環境保護及及其研究訓練之授權處理。
(1120512 全文修正)
主管機關及執行機關得指定或委託相關機關(構)、法人或團體,辦理海洋污染防治、海洋污染監測、海洋污染處理、海洋環境保護及其研究訓練之有關事項。 中央主管機關應發布國家海洋污染防治白皮書,並依國內外情勢發展定期檢討修正之。
- 主管機關名詞
- 法人名詞
(0891013 制定)
各級主管機關及執行機關得委外辦理海洋污染防治、海洋污染監測、海洋污染處理、海洋環境保護及及其研究訓練之授權處理。
(1120512 全文修正)
主管機關及執行機關得指定或委託相關機關(構)、法人或團體,辦理海洋污染防治、海洋污染監測、海洋污染處理、海洋環境保護及其研究訓練之有關事項。 中央主管機關應發布國家海洋污染防治白皮書,並依國內外情勢發展定期檢討修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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