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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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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所稱排放紀錄,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排放時間、地點、方式及排放物種類或成分。 二、排放物性質。 三、排放物數量或濃度。 四、處理過程。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2. 2.前項紀錄,應於每年一月、四月、七月及十月,向地方主管機關申報,轉陳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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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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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海洋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第 20 條規定:「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所稱排放紀錄,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排放時間、地點、方式及排放物種類或成分。…」(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海洋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第 2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