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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海洋污染清除處理辦法 第 7 條

  1. 1.海洋遭受油、化學品或其他物質污染,為評估水體、底泥受污染度及範圍,主管機關應於人員安全前提下,進行採樣檢測及環境記錄作業。
  2. 2.污染範圍擴及海洋保護區者,主管機關應記載目視之海洋生物狀況,並通報該保護區管理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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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管機關名詞
  • 記錄名詞
  • 業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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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海洋污染清除處理辦法第 7 條規定:「海洋遭受油、化學品或其他物質污染,為評估水體、底泥受污染度及範圍,主管機關應於人員安全前提下,進…」(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