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土壤處理標準 第 1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變更前條以外之土壤處理許可證登記事項,應於變更前,送地方主管機關審查,經准後始得變更。
  2. 前項變更涉及下列事項者,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應於變更前三十日內,進行功能測試: 一、廢(污)水前處理設施或其操作參數。 二、污泥處理設施。 三、廢(污)水每日最大處理量。 四、污泥每日最大產生量。 五、其他經地方主管機關認定之事項。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土壤處理標準 第13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