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壤處理標準 第 1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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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申請展延時,應填具申請表,並檢附下列文件: 一、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相關許可、登記、執照或其他證明文件影本。 二、中央農業主管機關所屬農業試驗單位、直轄市、縣(市)農業主管機關或其委託機關(構)之認定文件影本。 三、水措設施現況照片。 四、申請日前九十日內之土壤及地下水檢測報告。 五、申請日前九十日內排放於土壤之廢(污)水水質檢測報告。 六、委託處理者,其廢(污)水委託處理契約書影本。 七、廢(污)水前處理設施委託他人代操作者,該代操作者之資格證明文件影本。 八、水措設施設置於他人土地者,該土地所有人或管理人同意文件影本。 九、廢(污)水經土壤處理後,溢流至地面水體者: (一)溢流水進入專用雨水下水道、灌溉渠道或私有水體者,應另檢附管理機關(構)或所有人之同意文件影本。 (二)攔水渠現況照片。 十、以桶裝、槽車或其他非管線、溝渠,清除未符合放流水標準之廢(污)水,至作業環境外者,其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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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水污染防治法第 16 條的規定,當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申請展延時,應填具申請表,並檢附下列文件: 一、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相關許可、登記、執照或其他證明文件影本。 二、中央農業主管機關所屬農業試驗單位、直轄市、縣(市)農業主管機關或其委託機關(構)之認定文件影本。 三、水措設施現況照片。 四、申請日前九十日內之土壤及地下水檢測報告。 五、申請日前九十日內排放於土壤之廢(污)水水質檢測報告。 六、委託處理者,其廢(污)水委託處理契約書影本。 七、廢(污)水前處理設施委託他人代操作者,該代操作者之資格證明文件影本。 八、水措設施設置於他人土地者,該土地所有人或管理人同意文件影本。 九、廢(污)水經土壤處理後,溢流至地面水體者需檢附管理機關(構)或所有人之同意文件影本,並提供攔水渠現況照片。 十、以桶裝、槽車或其他非管線、溝渠,清除未符合放流水標準之廢(污)水至作業環境外時,需要提供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影本。 根據水污染防治法的規定與相關案例,當事業申請展延時的文件檢附需提供相關許可、登記、檢測報告等文件,並且需要尊重公共利益及環境保護的規範,確保廢(污)水處理的合法性和符合標準。
- 主管機關名詞
-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 渠名詞
- 非名詞
- 放流水標準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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