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壤處理標準 第 2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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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數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採同一水措方法者,應共同申請土壤處理許可證。
- 2.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採行二種以上水措方法者,應同時檢具各該水措方法之相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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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