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壤處理標準 第 2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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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將其部分廠(場)或設備供他人使用,或委託他人操作水污染防治設備,仍應負申請、變更、展延土壤處理許可證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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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將其部分廠(場)或設備供他人使用,或委託他人操作水污染防治設備,仍應負申請、變更、展延土壤處理許可證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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