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海域環境監測及監測站設置辦法 第 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海域環境水質監測站應擇定於下列地點設置: 一、主、次要河川入海口。 二、港灣、潟湖。 三、本法第十八條第一項所定之區域。 四、從事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各款行為可能影響之海域。 五、一般海域水質之背景點。 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位置。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