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域環境監測及監測站設置辦法 第 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海域環境水質監測站應擇定於下列地點設置: 一、主、次要河川入海口。 二、港灣、潟湖。 三、本法第十八條第一項所定之區域。 四、從事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各款行為可能影響之海域。 五、一般海域水質之背景點。 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位置。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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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域環境水質監測站應擇定於下列地點設置: 一、主、次要河川入海口。 二、港灣、潟湖。 三、本法第十八條第一項所定之區域。 四、從事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各款行為可能影響之海域。 五、一般海域水質之背景點。 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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