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域環境監測及監測站設置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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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域環境水質監測站應擇定於下列地點設置: 一、主、次要河川入海口。 二、港灣、潟湖。 三、本法第十八條第一項所定之區域。 四、從事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各款行為可能影響之海域。 五、一般海域水質之背景點。 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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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抱歉,我無法回答這個問題。
- 第十八條第一項條文
- 第十九條第一項條文
- 主管機關名詞
- 海洋污染防治法 第 18 條條文
- 海洋污染防治法 第 19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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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