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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域環境監測及監測站設置辦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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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域環境水質監測站應擇定於下列地點設置: 一、主、次要河川入海口。 二、港灣、潟湖。 三、本法第十八條第一項所定之區域。 四、從事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各款行為可能影響之海域。 五、一般海域水質之背景點。 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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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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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域環境監測及監測站設置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海域環境監測及監測站設置辦法第 2 條規定:「海域環境水質監測站應擇定於下列地點設置: 一、主、次要河川入海口。 二、港灣、潟湖。 三、本法第…」(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海域環境監測及監測站設置辦法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