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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棄置許可管理辦法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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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中央主管機關受理海洋棄置許可申請,應於受理後十四日內完成書面審查,通知申請單位於七日內繳納審查費。中央主管機關應於收到申請單位繳費後翌日起兩個月內,完成實體審查;實體審查必要時得延長兩個月,但以一次為限。
  2. 2.申請單位依據第三條第二項規定辦理者,應於中央主管機關通知期限內檢送船舶或機具相關資料,未於期限內檢送者應予駁回其申請。中央主管機關應於收到申請單位檢送資料後十四日內完成實體審查。
  3. 3.前二項申請文件經審查不合規定或內容有欠缺者,應通知限期補正;補正日數不算入審查期限內,且總補正日數不得超過四十二日,屆期未補正者應予駁回其申請。
  4. 4.第一項實體審查必要時得會商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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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棄置許可管理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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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海洋棄置許可管理辦法第 12 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受理海洋棄置許可申請,應於受理後十四日內完成書面審查,通知申請單位於七日內繳納審查費…」(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海洋棄置許可管理辦法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