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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水污染防治法按日連續處罰執行準則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於改善期限屆滿前主動檢具證明文件者,主管機關執行完成改善、補正認定之查驗,自收受改善、補正證明文件之翌日起七日內為之。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未於改善期限屆滿前主動檢具證明文件者,主管機關應於改善期限屆滿翌日進行現場查驗。 經主管機關查驗,認為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仍未完成改善者,主管機關應告知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儘速完成改善,並於改善後檢具證明文件,報請查驗。主管機關自收受改善、補正證明文件之翌日起七日內查驗。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未主動檢具證明文件者,主管機關應至少每七日查驗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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