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水污染防治法按日連續處罰執行準則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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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於改善期限屆滿前主動檢具證明文件者,主管機關執行完成改善、補正認定之查驗,自收受改善、補正證明文件之翌日起七日內為之。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未於改善期限屆滿前主動檢具證明文件者,主管機關應於改善期限屆滿翌日進行現場查驗。 經主管機關查驗,認為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仍未完成改善者,主管機關應告知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儘速完成改善,並於改善後檢具證明文件,報請查驗。主管機關自收受改善、補正證明文件之翌日起七日內查驗。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未主動檢具證明文件者,主管機關應至少每七日查驗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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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水污染防治法按日連續處罰執行準則第7條,當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在改善期限屆滿前主動檢具證明文件時,主管機關在收到改善文件的翌日起七日內進行查驗,若認為仍未完成改善,則應告知該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儘速完成改善,並於改善後檢具證明文件報請查驗。如果沒有主動檢具證明文件,則主管機關應至少每七日進行一次查驗。 舉例來說,根據前述的判決書內容,即為對水污染防治法按日連續處罰執行準則第7條的適用範例,其中描述了主管機關如何對於改善期限內主動或被動檢具證明文件的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進行查驗。
- 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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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