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水污染防治法按日連續處罰執行準則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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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日連續處罰之停止日,依下列規定: 一、檢齊完成改善、補正證明文件並送達主管機關後,經主管機關查驗認定完成改善、補正者,以完成改善、補正證明文件送達日為停止日;未依規定檢齊完成改善、補正證明文件並送達主管機關者,以主管機關最後一次查驗認定完成改善、補正日為停止日。 二、經處分機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命停工、停業或歇業者,自其停工、停業或歇業日起,停止按日連續處罰。 三、自報停工、停業或歇業,經主管機關查證屬實者,自停工、停業或歇業日起,停止按日連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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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日連續處罰名詞
- 送達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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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