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水污染防治法按日連續處罰執行準則 第 5 條
快速跳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七條所訂的「違反水污染防治法按日連續處罰執行準則」第五條,起算日是指受處分人被主管機關查驗後確認未完成改善、補正的日期後的第二天起算。這意味著違反水污染防治法按日連續處罰的處分日,是由主管機關確認未完成改善、補正後的第二天算起。 例如,如果受處分人在水污染防治法規定的限期內未完成改善,補正,在主管機關查驗後確認未完成改善、補正的日期後的第二天就是按日連續處罰的起算日。這樣的規定在執行按日連續處罰時提供了清晰明確的時間點,以幫助確定違法行為的延續情況。
- 按日連續處罰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按日連續處罰執行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